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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服未批捕的決定怎麼辦

受害人不服未批捕的決定怎麼辦

一、受害人不服未批捕的決定怎麼辦?

作為受害人,法律沒有明確賦予在這一環節的具體權利,只能向有關部門反映個人意見,瞭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但偵查機關對不予批捕的決定有爭議的,可以提出異議。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四、批捕後律師會見嫌疑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複印件)

2、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3、刑事辯護委託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4、委託人(一般是當事人家屬)身份證件和親屬關係證明。

事實上,批捕與否都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不管是否批捕都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並且要標註清楚相關的法律依據,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經懷孕或者沒有逮捕的必要性的,都有可能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但不予批捕的同時,可能會對嫌疑人採取其他的強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