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搶劫罪需要什麼證據?
一、定搶劫罪需要什麼證據?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應涉及預謀中及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何種方法進行搶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種作案工具、傷害他人身體的部位、造成的後果、以暴力相威脅的內容,如是搶奪犯罪,要訊問有無隨身攜帶凶器;各犯罪嫌疑人的體貌、衣着特徵。
(二)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及知情證人的證言,如被害人親屬、路遇的熟人、發現被害人並報案的證人等用以證明:
1、 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中涉及的內容;
2、在案發時間內被害人攜帶的財物種類、特徵、價值,以及發現被害人並報案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告知證人有關案情的內容。
(三)案發現場或從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及相應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如所搶劫的財物、隨身攜帶的兇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藥及下了藥的飲料等。
(四)物證及其附着物的檢驗、鑑定結論,如血型鑑定、指紋鑑定、DNA鑑定、藥物鑑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證來源的相關證據;
1、製造、提供刀具、槍支、麻醉藥物、手套等物的證人或同案犯的言詞證據;
2、上述證人或同案犯與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認筆錄;
3、從來源處提取的同類物及物證所作的同一鑑定。
(六)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包括搶劫現場、犯罪工具準備、丟棄的現場、提取物證現場。
(七)屍檢報告、傷情檢驗,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徵與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所證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及所使用的兇器能否對應。
(八)醫院病歷資料如X光片、手術記錄、護理記錄。用以證明屍檢報告、傷情檢驗結論的科學性。
(九)主治醫生、護士等醫護人員證言及檢察機關對屍檢報告、傷情鑑定所作文證審查。以證明暴力行為與死亡、傷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需查明搶救及時與否、措施是否得當、死亡或重傷後果與搶救不及時是否有直接關係。
(十)書證。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達案發地點的車、船、飛機票、旅社住宿登記及相應的證據,如住宿登記的筆跡鑑定,旅社服務員的證言及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
二、搶劫罪轉化犯的條件有哪些?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搶劫罪轉化犯的條件如下:
1、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這是適用前提條件;
2、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的時間和手段條件;
3、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的目的條件。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需要注意的是,犯罪的認定必須要證據進行支持,如果沒有證據,那麼就是口説無憑,是不能夠定罪量刑的,而且證據還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否則也不能夠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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