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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要做辨認筆錄?

什麼情況下要做辨認筆錄?

一、什麼情況下要做辨認筆錄?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會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偵查人員將這一辨認的經過和結果,製作成辨認筆錄,並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刑事訴訟中,辨認筆錄系由偵查人員製作的筆錄類證據之一,通常只是作為輔助類證據補強其他證據的證明力。但是,在僅有被害人陳述或證人證言,而沒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況下,由於孤證不能定案,相關證據需要靠辨認筆錄加以補強,此時的辨認筆錄便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核心證據。那麼,辯護人在此類案件中對辨認筆錄就應格外注意。

二、偵查實驗筆錄規定是什麼?

偵查實驗筆錄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的勘驗、檢查筆錄。

偵查實驗是偵查人員為了確定和判明與案件有關的某些事實和行為,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而按照原來的條件進行模擬試驗的一種活動。對這種試驗條件、試驗過程和試驗結果的客觀記載,就是偵查實驗筆錄。

需要指出的是,偵查實驗筆錄的特殊性在於它不是對原始情況觀察的記錄,而是對模擬情況的記載。根據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進行偵查實驗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在進行偵查實驗的過程中,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有關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蔘加。偵查實驗筆錄要有參加偵查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蓋章。由於偵查實驗是一種特殊的偵查行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實踐中不宜廣泛地採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進行:

(1)確定在一定條件下能否聽到或者看到;

(2)確定在一定時間內能否完成某一行為;

(3)確定在什麼條件下能夠發生某種現象;

(4)確定在某種條件下使用某種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種痕跡;

(5)確定在某種條件下某種行為和某種痕跡是否吻合一致;

(6)確定某種痕跡在什麼條件下會發生變異;

(7)確定某種事件是怎樣發生的。

犯罪嫌疑人要不要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要是發現筆錄中存在一些冒充或是警方強加的情況,可以及時的跟自己的律師反映來維權。

辨認對於案件的發展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辨認對象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物,具體就要根據案件的需要來進行,辨認是從多個與案件不同的物或者是人中進行辨認,選擇一個,根據結果來判斷是否為當事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有一些刑事類型的案件,在進行偵查過程當中,是需要查清楚案件的情況所寫,應當進行辨證,這也是屬於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所作出的一種明確規定。通常情況下的話,變身的筆錄是根據當事人的辨證情況來作出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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