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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法院對於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一、法院對於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在這裏,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該條例第4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保護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謂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所謂“侵入”,是指未取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授權或批准,通過計算機終端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到者進行數據截收的行為。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計算機知識、技術,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口令或者許可證明後冒充合法使用者進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有的甚至將自己的計算機與國家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聯網。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這種行為是明令禁止的,因為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將會破壞我們國家對於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秩序,而且也有可能會導致我們國家的安全受到一定的侵害。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我國刑法第285條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其犯罪行為的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