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承繼的共犯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中承繼的共犯認定標準是什麼
輔助為主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準備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礙,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打探和傳遞有利於犯罪實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把門望風,等等。
1、從對案件的參與程度認定。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被動接受任務的認定為從犯。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
二、尋釁滋事的客觀構成要件
1、隨意毆打公民,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公民,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公民,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尋釁滋事罪通常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犯罪,主犯在犯罪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程度最大,需要承擔主要責任,共犯是為主犯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的條件,促使犯罪行為順利進行,雖然在量刑標準上可以從輕處罰,但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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