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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是誰管轄的問題

職務侵佔罪是誰管轄的問題

一、職務侵佔罪是誰管轄的問題

職務侵佔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職務侵佔罪的主體並不是國家安機關工作人員,因此具體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適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

(一)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1、犯罪行為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

2、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二)刑事犯罪報案的地點,主要是管轄權的問題,而刑事犯罪的管轄權是有很多規定的:

1、一般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機關管轄;

2、而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

3、對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由檢察機關負責立案。

二、職務侵佔犯罪如何認定?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本罪的犯罪對象不僅包括本單位“所有”的財物,也包括本單位“佔有或持有”的他人財物,包括:

1.已經在本單位的佔有、管理之下併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

2.本單位雖尚未佔有、支配但屬於本單位所有的債權。

3.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如倉庫內代他人保管的貨物。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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