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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合夥企業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一、合夥企業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合夥企業不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指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其中的企業,一般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而合夥企業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三十萬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不滿二百萬元的,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犯罪數額超過二百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兩個以上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處於從屬地位,並退清個人所得全部贓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於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職務侵佔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備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職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多次職務侵佔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於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和教育、經銷、金融等領域的職務侵佔案件,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佔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職務侵佔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徵地、拆遷等專項款項和物資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職務侵佔的款項用於非法經營、走私、吸毒、賭博、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樣的

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數額巨大),其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而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數額較大,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因此現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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