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最高刑罰是怎樣的
《刑法》中規定的很多犯罪其實都是屬於特殊主體犯罪,即對犯罪分子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要是實施了相關行為的人並不具有這樣的身份,那就不能認定其構成此罪。對於挪用公款罪來講,要求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那法律中規定的挪用公款的最高刑罰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挪用公款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可以判緩刑嗎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1996年6月26日)規定,對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將贓款用於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特定款物,情節嚴重的。
三、挪用公款罪的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對挪用公款罪的數額標準,在辦案中可以分別情況掌握: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五萬元為“情節嚴重”的數額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上述意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數額較大”的幅度內,規定本地區具體掌握的“數額較大”的標準。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比照《補充規定》第二條中對貪污罪的數額規定,以二千元為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起點,以一萬元為“情節嚴重”的數額起點。
3、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掌握。
4、挪用雖未達到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但給國家或集體造成政治上、經濟上的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也可以按“情節嚴重”處罰。
雖然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犯罪對象都是國有單位的財物,但此時挪用公款犯罪當中一般是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想要非法佔有國有單位的財物,只不過通過了“挪用”的方式進行,這時要是會被認定為貪污罪的。而法律中規定的挪用公款的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也就是不能對犯挪用公款罪的罪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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