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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污穢物品不牟利怎麼判

一、傳播污穢物品不牟利怎麼判

傳播污穢物品不牟利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載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向他人傳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2、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當追訴。

如果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台傳播淫穢語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向一百人次以上載播的;

2、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傳播淫穢物品罪表現形式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傳播,即廣泛散佈。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郵寄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獨立成罪,因而這裏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佔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2、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3、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發表行為,即公之於眾,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傳播淫穢物品罪認定:

通過郵電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複製、查閲和傳播淫穢的信息。如果行為人有這種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都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此罪。

多次地、經常地傳播淫穢物品;所傳播的淫穢物品數量較大;雖然傳播淫穢物品數量不大、次數不多,但被傳播的對象人數眾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在未成年人中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標籤:牟利 污穢 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