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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危險駕駛罪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拘役危險駕駛罪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一、拘役危險駕駛罪判刑後可以上訴嗎?

涉嫌危險駕駛罪一審被判刑的,嫌疑人可以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二、危險駕駛的行為有哪些?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四、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公司可以辭退嗎?

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公司可以辭退,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論是涉嫌危險駕駛罪,還是其他的刑事犯罪,一審判決書出具以後並不會馬上生效,除非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需要執行一審判決,但嫌疑人提出上訴以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一審量刑過重,很有可能會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