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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生產有害食品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生產有害食品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生產有害食品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生產有害食品罪的裁量標準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來進行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1、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規定定罪處罰。

2、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1)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2)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3)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4)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生產的食品是屬於有毒有害的,那麼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第144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將會對此進行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這主要指的就是沒有造成什麼危害後果的,如果説是有非常嚴重的危害後果,那麼將會按照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對此進行處罰的。

標籤:法院 有害 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