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羈押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會基於案件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先行拘留或者逮捕的措施,隨後犯罪嫌疑人會被羈押在看守所內。
那麼一般刑事犯罪的羈押期限是多久?
一、羈押期限一般是多久?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如果是先行拘留的,此時的拘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天。
根據法律規定,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
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而如果是直接實施逮捕的話,羈押期限則根據案件情況有所不同。
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但是對於以下四類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二、實施羈押的條件是什麼?
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內,只有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實施拘留或者逮捕。
1、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逮捕的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調查案情需要可以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對於羈押在看守所的時間也各有不同,具體要結合案件情況和進度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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