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一、什麼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聖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裏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於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有可能判緩刑嗎?
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法律規定的判緩刑的條件包括以下三個:
1、原應當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
2、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不是累犯。
滿足了這三個條件,就可以判處緩刑。
過失致人死亡,除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一般規定外,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根據特殊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對於刑法另有特殊規定的,一律適用特殊規定,而不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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