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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賄賂刑事拘留多少天?

收受賄賂刑事拘留多少天?

一、收受賄賂刑事拘留多少天?

收受賄賂可能會被刑事拘留1到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收受賄賂涉嫌犯受賄罪嗎?

收受賄賂不一定涉嫌犯受賄罪,若是滿足以下的要件,可能會涉嫌犯受賄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説,屬於商品範疇。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後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並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各種巧妙手法掩蓋其真實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須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斷。如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徵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為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於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不管公民是涉嫌犯受賄罪,還是涉嫌犯其他的罪名,若是不滿足刑事拘留的條件,那麼就不會被拘留。如果已經被拘留了,那麼拘留的期限並不會超過37天。當然現實生活中會存在超期羈押的情形。雖然超期羈押是違法的,但並非所有被拘留了37天以上的,都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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