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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強姦罪是否應當判刑坐牢

未成年人犯強姦罪是否應當判刑坐牢
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了強姦罪。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首先,強姦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其次,本罪在主觀方面具有姦淫的目的,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再次,強姦罪客觀上必須違背婦女意志,且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強姦罪應當判刑坐牢,但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