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每個星期的報到規定是什麼?
一、監外執行每個星期的報到規定是什麼?
監外執行每個星期的報到規定需要在每個星期電話彙報一次,每個月交思想彙報兩次,一般而言,按規定在下達執行後到當地司法機關報到接受矯正,在三個月內見面二次,每星期電話彙報一次,每月交思想彙報二次,三個月後到解矯日止,見面一次,二個星期彙報一次,書面思想報告一次,其間每月至少參加社區勞動8小時。
二、監外執行需要滿足的條件有有哪些?
監外執行是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規定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另外不滿足監外執行條件的,也不能申請監外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外執行就是針對於犯罪人員符合條件可以不用在監獄裏面服刑,但對於當事人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報道,對於具體的時間就會結合犯罪人員的罪行來進行設置,但如果確定了時間當事人就需要配合,從而保障自己不會再承擔其它的責任。
暫予監外執行,我們國家是屬於法定當中所規定的一種特殊的在監獄外部執行刑罰的情況,比如説因為存在着身體方面的原因,並在監獄執行刑罰不太合適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保外就醫,也就是在與境外執行,如果這些情形消失的話,那麼是可以收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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