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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管理系統內容有哪些?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管理系統內容有哪些?

一、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管理系統內容有哪些?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管理系統內容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遵守規則。未經允許,不能會見他人與他人通信,也不能夠離開居住地。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相關知識: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都是有非常明確的適用條件的規定,一旦符合了法定的條件,並且決定採取了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相關的措施,那麼必須要遵守相關的規則制度,一旦存在違反規則制度的將會採取相對應的措施,比如説逮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