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追究刑事責任後的民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追究刑事責任後的民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追究了刑事責任,有民事責任的,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刑事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其中,“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指的是與被告人共同實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行為,但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刑事被告的監護人”指的是未成年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的監護人。

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區別,有着自己的特殊之處。這表現為兩個方面:從實體上説,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説,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併審判。

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正因為如此,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時所依據的法律具有複合性特點:就實體法而言,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於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

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所以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也可能存在同時承擔的情況,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後,如果想要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對相關法律非常的瞭解,這樣的話才能更好的去維權,或者是選擇比較專業的律師處理,也會讓自己的損失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