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15年徒刑減為7年
案情簡介
7月份,宋某某的家屬找到了我,讓我為宋某某辯護,我進入看守所與宋某某溝通後,再4次在檢察院與法院查看宋某某的案卷材料,為宋某某制定了辯護策略。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系國家工作人員,在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招投標科工作期間,利用其在全區建築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負責抽取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預計可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辦案思路及心得
但本律師在法庭上與檢察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護,主要圍繞以下辯護點: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對於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構成受賄罪;而對於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但無具體請託事項,也就無法證實是否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因此不能認定構成受賄罪。
裁判結果
最終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00元。追繳宋某某所得贓款上繳國庫。最終的七年徒刑,已經是當事人宋某某滿意的結果,訴訟過程持續了2年時間,但是充滿韌性的訴訟過程使我方堅相信,無論什麼樣的案件,只要發揮突破性,必能取得當事人滿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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