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某故意傷害,最終判處免於刑事處罰
案情簡介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應某與被害人高某在他們共同出租的房屋內因生活瑣事發生口角。由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分局物證鑑定所出局的《鑑定文書》對被害人高某作出輕傷二級的鑑定結論。案發當天也就是2014年6月7日到6月8日早上,經楊家坪派出所調解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了賠償協議,後由於被告人無能力支付而未支付。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應某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不具備自首等情節,作出判處被告人應某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
辦案思路及心得
經過會見被告人、查閲案卷材料、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認為本案在定性上,可以從主觀惡性,案發的原因角度辯護;在量刑上,可以從自首,初犯等量刑情節進行辯護,故,周律師做了以下工作:1、綜合分析本案,在辯護時強調事故的起因是生活瑣事,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小;2、通過相關案卷材料説明被害人也存在過錯;3、申請法院調取被告人應某於案發當日的通訊記錄,以此證明被告人在案發後主動投案,有自首情節;4、被告人父母對被害人進行了醫藥費等賠償,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5、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6、關於本案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分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渝公九物鑑(臨)[2014]82號《鑑定文書》,辯護人查閲相關資料後,申請法院重新鑑定;7、辯護人認真查閲卷宗,提出被告人有被非法拘押的情形;8、辯護人通過仔細核對案卷材料相關筆錄,對本案中涉及承辦警官張某簽名的真實性提出質疑;9、被告人是初犯,平時表現良好,以期法院從輕處罰。綜上,周律師在庭審時為被告做無罪辯護。
裁判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採納了辯護律師以下意見:1、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2、同意辯護律師觀點,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觀惡性小,被害人亦存在過錯;3、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量刑上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應某免除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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