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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釋

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盜伐林木的意圖,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盜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釋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 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 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 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三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 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 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 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