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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未遂條款如何規定的?

故意殺人未遂是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故意殺人未遂仍按故意殺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比照既遂從輕處罰,具體如何判決還要根據具體案情分析。

謀殺未遂條款如何規定的?

一、謀殺未遂條款如何規定的?

故意殺人罪未遂有很多種,包括:

1)對象不能犯:比如a預謀殺b,深夜看見b趟在牀上便一刀刺過去,發現原來是枕頭。這時被逮到了。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於對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與死地,但是怎麼打也打不死。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還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認為扎個小人能害死b,於是天天扎小人詛咒b,這種情況就不屬於犯罪。

3)客觀不能犯:就是客觀方面讓你達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殺死b但是b穿了防彈背心,a用盡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這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4)主觀認識錯誤:如a開車撞死b,從b身上壓過去還下來摸了下確定b已經死了。於是逃走了,c路過發現b把他帶到醫院又救活了,也屬於 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槍殺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擊中乙某,能將乙某殺死,這種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為意志以外原因沒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類似情況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藥被識破而未遂的;偷竊財物時因被發現而未遂的。如沒有被識破、發現則能夠既遂。

當事人制謀殺的行而未遂的,如果只是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屬於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如果已經着手實施犯罪,屬於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殺人未遂的前提是有殺人的動機和行為準備,根據刑法規定,將處以嚴重的懲罰,但是卻失敗了,可以對其從輕處置,但是還是有罪的,罪行已經定下,只是懲罰的方式不同。對於想殺人而未遂卻又被發現,屬於傷人傷己的事情,要杜絕。

標籤:謀殺 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