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税票罪最辯護詞是怎樣的
一,虛開增值税票罪最辯護詞是怎樣的
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二,虛開增值發票的法定條件
1、行為要件。適用本款須具備“虛開”和“騙取税款”兩個行為。前者是行為人實施特定騙税行為的基礎和前提,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行為方式。後者“騙税行為”是指利用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實際抵扣應納税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税款的行為並直接導致國家税款被騙取的行為。
2、結果要件。適用本款須同時具備“國家税款被騙取”和“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兩個結果,且均須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要求。
3、數額要件,虛開數額刑法對此並未明示,屬於隱含的數額要件。因刑法將適用本款結果要件中的“騙取國家税款”設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而基於本罪“虛開”和“騙税”行為的內在邏輯聯繫,沒有虛開難以實現騙税,“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是以行為人所虛開的發票數額達到或超過此特別巨大數額為標準的。
三,虛開增值發票的量刑標準
虛開税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曾因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受過刑事處罰的;
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虛開税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因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虛開的税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利用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税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税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税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辯護詞的解決的需要自己留意實際的需要的,畢竟有關問題的處理會有較多的形式,因此,在有關的法律規定上需要按照實際的要求進行合理的劃分,這樣問題的處理就會減少不少的程序操作的難度,但是在有關問題的解決上需要當事人留意具體的法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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