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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既遂是一樣的嗎?

一、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既遂是一樣的嗎?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既遂是一樣的嗎?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既遂是不一樣的,具體區別如下:

1、非法拘禁罪,就是用緊閉或者扣押的方式,強制的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為。

2、非法拘禁罪的既遂標準

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二、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三、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未造成傷害後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只要國家司法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他人非法拘禁,此時罪名成立。此外還需要滿足拘禁時間限制等條件之後,才會構成非法拘禁罪既遂。對於沒有涉案,並且不是犯罪嫌疑人,司法職員將其非法拘留二十四小時以上,就會達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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