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多次受賄追訴時效有什麼規定?

多次受賄追訴時效有什麼規定?

對於貪污受賄的情況我們國家前幾年是非常的多的,但是近些年由於我們國家大力整治這一塊變少了許多,但是還是有的。對於受賄的現象是對大家的不負責任的,不公平的。受賄我們就因該上訴,那麼多次受賄追訴時效有什麼規定嗎?

一、受賄罪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受賄罪處罰:

(一)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我們國家對於多次受賄追訴時效是有着相應的法律規定的,一般情況下都是二十年的追述時間,對於受賄的情況我們大家應該是持反對的態度。對於受賄的情況我們大家如果遇見了我們就應該向相關的部門進行舉報,我們應該排斥這種行為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

標籤:受賄 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