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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能轉變為貪污嗎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
1、行為人挪用公款後採取虛假髮票平帳、銷燬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並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四條

挪用公款罪能轉變為貪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