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罰單位受賄罪
無論是什麼樣的犯罪都是有相關的處罰規定的,對於單位受賄罪來説,同樣不例外。那實踐操作中是怎樣處罰單位受賄罪的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這方面的知識。這裏,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怎樣處罰單位受賄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l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這些行為是通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但是他們是在單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而實施的,因此,這種行為實質上是單位受賄行為。
司法實踐中單位受賄罪如何正確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正確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二:
1、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2、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佔有。
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後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並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佔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對於單位受賄罪的處罰,不是僅僅對單位進行處罰就完了的。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受賄罪時,除了要對單位判處罰金外,還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大家要注意了,單位受賄罪是雙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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