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共同貪污罪規定是什麼?
一、新刑法共同貪污罪規定是什麼?
新刑法共同貪污罪規定是《經濟案件法律問題解答》規定:“對二人以上共同貪污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處罰。共同犯罪的貪污案件,特別是內外勾結的貪污案件,對主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貪污犯罪集團的危害尤為嚴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團貪污的總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四)共同貪污犯罪中“個人貪污數額”的認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貪污數額”,在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污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額來認定。對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共同犯罪的數額認定
(1)共同犯罪是一種犯罪的特殊形態,在定罪的時候需要把它作為一個整體,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均指向體現犯罪結果的犯罪金額。經濟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經濟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應是其參與的整個犯罪的犯罪金額。
(2)《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第(四)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只是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 對從犯、脅從犯來説,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
(3)以分贓金額作為犯罪金額,在具體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後沒有分贓或沒來得及分贓,怎樣確定犯罪金額;二是個別犯罪人沒有參與分贓,怎樣確定其犯罪金額;三是查證不了分贓金額的共同犯罪,怎樣確定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金額。 以分贓金額作為犯罪金額對犯罪人進行處罰,其實質不是懲罰犯罪而是懲罰分贓,這是十分可笑的。 因此,筆者建議最高司法機關對貪污、詐騙等經濟犯罪共犯的犯罪金額認定作出明確解釋,以實現司法的統一和公正。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刑法當中所規定的一個案件類型的話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一個經濟類型的,而貪污罪就是其中當中的一個種類,並且他也可以用兩個以上的人員來構成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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