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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行賄的處罰是什麼?

投標人行賄的處罰是什麼?

投標人行賄的處罰是什麼?

(1)對參與串通行為的投標人,其中標無效,並對行為人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之上千分之十以內的罰款,對公司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公司罰款數額5%之上10%以內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1年至2年內參與依規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給予公示,直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單位吊銷營業執照。此外在政府招標採購中,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對串通的投標供應商應處以購置金額千分之五之上千分之十以內的罰款,歸入不良行為紀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不準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非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單位吊銷營業執照。

(2)對參與串通行為的招標人,依據不一樣的行為處以不一樣程度的罰款。如招標對投標人實施歧視待遇或限制投標人相互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之上5萬元以內的罰款;招標人向其他人透露已報送標書內容或泄露標底的,給予警示,可並處一萬元之上十萬元以內的罰款;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違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之上千分之十以內的罰款。另外對在政府招標採購中參與串通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3)對參與串通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處5萬元之上25萬元以內的罰款,對公司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公司罰款數額5%之上10%以內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中止直到撤銷招標代理資格。

(4)對參與串通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給予警示,收走收受的財物,可並處3000元之上5萬元以內的罰款,撤銷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可再參與任何依規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5)依規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因串通行為造成其中標無效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他投標人中重新確認中標人或重新進行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

第66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2條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首先針對於投標人有行賄措施,就按照相關的《工程建設實施招標投標方法》來進行處理。如果是涉及到犯罪的話,那麼就按照國家所規定的行賄罪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判刑處理。具體情況要根據實際相關內容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