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如何認定單位受賄罪?
一、如何認定單位受賄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本罪的對象是財物、回扣、手續費。其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價值或使用價值的商品、物品、有價證券、貨幣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表現上,有兩項內容:
(1)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例如商業銀行利用發放貸款的職務便利,向申請貸款的單位或個人索要好處費、回扣等。
(2)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如果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索取、收受的財物不足定罪標準,並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應按一般單位受賄行為對待,不宜按犯罪處理。另外,對於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論處。對於收受回扣和手續費在帳上記載的,也不宜以犯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
二、單位受賄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認定本罪時,應正確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二:
1、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2、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佔有。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後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並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佔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就受賄方面的犯罪而言,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與國有單位的受賄,《刑法》中並沒有規定在一罪當中,而是分別規定了受賄罪和單位受賄罪。要注意這二者中對犯罪主體的要求都是比較特殊的,其中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只能是國有單位,就涉及到了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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