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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律師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一、貪污罪律師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貪污罪律師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1)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2)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3)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4)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5)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後,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佈。

第二十五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範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

二、貪污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具體可能會採取的貪污方法如下:

(1)內外勾結,迂迴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後再迂迴取回,據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佔為己有的行為。

(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後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僱請的工人為自己幹活等。

(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為。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涉嫌犯了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期間,就為自己聘請律師,若是本人由於被拘留不便聘請律師的,其親屬也可以為其聘請律師,若律師接受了委託,那麼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標準收取律師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