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作假的可能性存在嗎?
一、司法鑑定作假的可能性存在嗎?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作假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故對於司法鑑定傷情鑑定原則上不存在作假可能。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於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有違反司法鑑定行業規範行為的,由司法鑑定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鑑定人執業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鑑定人違反本通則規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對司法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1、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為了使司法鑑定結果更加公正、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鑑定時不僅要單純地提出申請,還要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異議。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鑑定。
2、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如果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司法鑑定期間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從而使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被撤銷。
3、蒐集證據推翻司法鑑定結果
有效的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發現司法鑑定結論缺乏真實性,可以積極蒐集證據,推翻司法鑑定結論。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司法鑑定的從業人員在進行傷情鑑定時必須合法、公正,如果與委託案件有利害關係則應主動迴避,也就是説司法鑑定傷情有作假的可能性極低。如果委託者或被害人覺得司法鑑定機構存在弄虛作假,可以蒐集證據後到相應部門進行舉報或者重新申請傷情的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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