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一、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我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因一定的事件出現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斷。 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期間開始後的進行過程中,由於發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在該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能夠作為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如戰爭、自然災害等。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全歸失效,訴訟時效期間從新計算的一種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一為提起訴訟,一為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權利請求,一為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在繼承權糾紛中,在訴訟時效進行之中,該糾紛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也可以構成時效中斷的理由。我國《繼承法》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不存在時效中止或中斷的問題。
二、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首先,《民法總則》將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請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消等。其次,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請求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再次,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在近幾年中也是因為繼承遺產或者分配遺產時發生一些爭議,所以也會有許多人會選擇在生前就訂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在遺囑中需要寫明遺囑的分配情況以及繼承人的身份信息,在分配遺產時發生了糾紛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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