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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司法鑑定書一式幾份?

一、對於司法鑑定書一式幾份?

對於司法鑑定書一式幾份?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九條: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意見書。

司法鑑定文書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向委託人出具的文書。該文書包括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且該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

二、司法鑑定文書正文應當符合下列規範和要求:

(一)標題:寫明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和委託鑑定事項;

(二)編號:寫明司法鑑定機構縮略名、年份、專業縮略語、文書性質縮略語及序號;

(三)基本情況:寫明委託人、委託鑑定事項、受理日期、鑑定材料、鑑定日期、鑑定地點、在場人員、被鑑定人等內容。

鑑定材料應當客觀寫明委託人提供的與委託鑑定事項有關的檢材和鑑定資料的簡要情況,並註明鑑定材料的出處;

(四)檢案摘要:寫明委託鑑定事項涉及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檢驗過程:寫明鑑定的實施過程和科學依據,包括檢材處理、鑑定程序、所用技術方法、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內容;

(六)檢驗結果:寫明對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進行檢驗後得出的客觀結果;

(七)分析説明:寫明根據鑑定材料和檢驗結果形成鑑定意見的分析、鑑別和判斷的過程。引用的資料應當註明出處;

(八)鑑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範,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證號,同時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並註明文書製作日期等;

(十)附註:對司法鑑定文書中需要解釋的內容,可以在附註中作出説明。

綜合上面所説的,司法鑑定書一般是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在完成了委託的事項而出來的文書,對於這筆文書在出來的時候就必須要相此簽定相關的人員都應該各執一份,從而只有擁有合法的文書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為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