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有什麼不好的嗎
一、取保候審有什麼不好的嗎
沒什麼明顯的缺點,對當事人來説就是不能及時知道判決結果。取保候審就是取得擔保等待法院審理,雖然沒有被羈押,但並不代表沒事了,還要等待法院的審理,才知最後結果。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辦案機關在接到取保候審申請三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只要辦案機關同意,警方就會辦理有關手續放人。實踐中只要符合條件,辦理完手續,一般當天就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利弊
取保候審的優勢:
1、 保釋制度具有重要的權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固然有利於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同時也要看到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它會造成對人權的嚴重侵害,因而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制度。
2、保釋制度的另一優點在於對國家資源的節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為保證,對於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説,把有限的辦案經費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設上,並不是一個最優的資金配置選擇。
3、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審前被集中羈押在一起,勢必會造成犯罪習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觀惡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因處於和累犯、慣犯一同羈押的環境中而潛移默化地發生思想改變,這無疑是與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馳。
取保候審制度存在的弊端:
1、取保候審決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隨意性,缺乏相互制約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決定的作出帶有一定的隨意性,缺乏相互制約性,也是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相違背的。
2、對取保候審使用條件的規定較模糊。《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運用條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規定,使取保候審運用條件的法律規定具有顯顯的模糊性。由於缺乏明確客觀的判斷標準,常常是依據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其結論難免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3、取保候審的保證形式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行為難以產生有效的制約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取保候審的形式為保證人擔保或保證金擔保兩種形式。
綜上所述,一般而言這個取保候審還是利大於弊的,但對於當事人來説可能不好的就是不能夠當下就知道這個判決結果,還得要等待案件的偵查,並且在取保候審期間是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的,上述也有詳細説到這個取保候審的利弊的具體內容,有需要的可以仔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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