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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取保候審的案子能判緩嗎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已經取保候審的案子能判緩嗎

對於取保候審的案件,因為辦理取保的前提條件就是認為該案的情節比較輕微,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發生社會危害性,所以,如果在公安偵查階段或者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能夠爭取到取保候審,那麼在後期法院審理階段,大部分案件都能夠被被判處緩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