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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取保候審一般怎麼判?

一、取保候審一般怎麼判?

下取保候審一般怎麼判?

被告人在繳納保證金辦理取保候審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要繼續對案件的偵查,最後判決由具體案件情節決定。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而判決得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案情結合相關各量刑情節作出。

二、什麼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

取保候審是刑事案件中一種常見的強制措施,除此之外,還有拘傳、監視居住、逮捕。取保候審可以由案件的承辦機關主動決定適用,也可以在家屬或者律師申請取保候審後決定適用。

三、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只要滿足四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會依法對當事人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如果當事人被逮捕了,律師或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根據上述條件,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而具體的量刑由公安機關根據案情分析最後判定。辦理取保候審有一定的條件,被告人只有滿足條件時,親屬或者律師才能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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