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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第十一個月批捕了

我國取保第十一個月批捕了的原因有兩種:
第一種是因為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沒有遵守法律的規定;
第二種是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經過審查需要判處實際的刑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第十一個月批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