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到期保證金還沒退,怎麼辦
一、取保候審到期保證金還沒退,怎麼辦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因此,如果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了相關規定,在取保候審到期後,公安機關是要通知指定的銀行退還保證金的,如果公安機關不退還保證金,我們可以向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的交納規則是怎樣的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户交納。
三、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並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4、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5、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6、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複議後,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7、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本規定關於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因此,如果取保候審到期了,保證金卻沒有退還,首先我們要看是不是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了相關規定,導致保證金被沒收了,如果不是,那我們可以向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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