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可以上班嗎?
一、什麼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該條同時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間可以上班嗎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中僅列明被取保侯任人應遵守的規定,包括對其行蹤的控制,及時到案的保證,以及不得干擾案件的偵查、審判等。特別情況會進一步限制被取保候審人的通信、行動以及從事某些活動的自由。但並沒有明文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繼續工作。由於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性質不同,對工作的影響程度也不同。
(一)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因此需要將行蹤報告給公檢法機關。原則上,在法院給出有罪判決前,犯罪嫌疑人均屬無罪。但對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通知》中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
(二)非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對於非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取保候審期間的工作、工資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若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與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行為相關,會公檢法機關處於偵查、審查的需要,嫌疑人是無法正常繼續工作的。但若工作與犯罪行為無關,那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符合單位規定與法律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被取保候審人是可以繼續工作的。
(三)工作與相關罪名是否有關
若被取保候審人的其工作的原因而與其可能觸犯的罪名有關,例如財務人員涉及職務侵佔,那麼就需要暫停相關工作,以便偵查、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不受干擾。
三、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怎麼辦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沒收保證金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如不服複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還可以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後,公安司法機關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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