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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取保候審後保證金還能退嗎?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辦理取保候審後保證金還能退嗎?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人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時,憑解除取保侯審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人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相關法律: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二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三條規定: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決定重新交納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四條規定: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複核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法律保護着守法公民,法律不會偏袒任何一個人,他不會使弱者,守法者含冤。綜上所知,若是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符合條件的,取保候審保證金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