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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為什麼取保了又判實刑?

一、刑事案件為什麼取保了又判實刑?

刑事案件為什麼取保了又判實刑?

因為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性的手段。取保候審,完全不等於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來説,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取保候審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則?

(一)基本紀律。

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特別要求在取保候審期間,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規定中的一項或者多項: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同時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角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取保候審的流程有哪些?

(一)批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案件偵查階段,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檢察院自偵案件由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在法庭審理階段,由法院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二)辦理取保候審必須滿足的法律要求在批准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應該做到隨傳隨到和不能離開所在的城市。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先是向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等到機關同意之後就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