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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是什麼

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反規定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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