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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得取保候審條件規定是什麼?

一、不得取保候審條件最新規定是什麼?

我國不得取保候審條件規定是什麼?

(1)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取保候審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如可能會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又不致對社會構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交通肇事取保候審程序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取保候審並不是説針對任何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使用的,如果説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確實是非常的嚴重的,那麼肯定是不能夠採取這樣的一種強制性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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