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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哪些罪名不能取保候審?

一、案件中哪些罪名不能取保候審

案件中哪些罪名不能取保候審?

如果符合下面幾種情況的,就不可以取保候審:

首先,屬於累犯的,就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再次犯了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就屬於累犯;

第二,在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能取保候審。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就屬於主犯;

第三,用自傷、自殘等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第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比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都屬於嚴重暴力犯罪;

第五,如果涉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也不能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

① 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②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③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④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三、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①未經執行機關的批准不得離開指定居住的市、縣。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殺生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四、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案件專業要求高,辦案風險大,案情相對來説也比較複雜,有條件的話還是需要請律師來辯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提供保證人,第二種是提供保證金,二選其一就可以。如果構成犯罪,也是享有法律賦予其自己辯護以及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