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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嫌疑人脱逃的後果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嫌疑人脱逃的後果是什麼?

監視居住嫌疑人脱逃的後果是什麼?

監視居住嫌疑人脱逃視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可以對其予以逮捕,但不應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具有充足的證據並經過嚴格的審判,才能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因此犯罪嫌疑人不要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否則將給您自己和家人,以及辦案人員帶來更多的麻煩。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三、監視居住期間應遵守的規定

《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那些被判處監視居住的民事主體,一般都是公安機關沒有掌握切實的其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或者是其實施的行為並沒有造成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但是若是該犯罪嫌疑人畏懼於被處罰,而選擇逃脱,那麼可能會被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