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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判緩刑利率大嗎?

批捕後判緩刑利率大嗎?

一、批捕後判緩刑利率大嗎?

緩刑和批捕沒什麼關係,緩刑適用條件是: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這主要看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現。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二、判緩刑後如何執行?

緩刑判決從依法確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應當立即交付執行。由於緩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會上考察改造,不予關押執行,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權,並且這種權利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的,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對宣判前關押的罪犯,在宣判後予以“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應再繼續關押。雖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緩刑的期限作了規定,但實踐當中,有的法院對此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對緩刑犯的執行不及時,致使部分緩刑犯超期關押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當中也有公安機關的原因。比如,被宣告的緩刑犯在釋放前要交納生活費用,有的要通知家屬來交納,這樣造成緩刑犯超期關押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現象的出現,人為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使緩刑犯的合法權益未能充分受到保護。

綜上所述,對於刑事案件嫌疑人,刑拘後公安機關可以去檢察院申請批捕,這樣經過偵查移送起訴,法院審理。批捕和判刑之間沒有關係,屬於不同的辦案環節。法院判處緩刑要綜合分析,只能對法定量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