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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的條件包括哪些

不批准逮捕的條件包括哪些

公安機關要是在偵查過程中想要逮捕嫌疑人的話,此時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否則的話就是不能採取逮捕措施的。而檢察院批准逮捕有一定的條件,同時也有不批准逮捕的條件。下面我們具體瞭解一下。

一、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七條中對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舉:“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劉忠誠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二、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如果滿足不批准逮捕的條件,那麼檢察院一般就是不會批准公安機關逮捕嫌疑人的。此時公安機關只能採取一些其他的措施,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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