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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押嫌疑人逃跑構成什麼犯罪

一、關押嫌疑人逃跑構成什麼犯罪?

關押嫌疑人逃跑構成什麼犯罪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逃跑構成脱逃罪,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會與之前的犯罪一塊量刑,數罪併罰。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 【脱逃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逃脱罪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

(2)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觀上出於故意。

(4)客觀上表現為從監禁場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三、在實踐中一般是如何正確認定脱逃罪的呢?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脱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的行為。

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與未使用暴力脱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脱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脱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脱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

2、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

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獨立實施脱逃行為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以參與其他人脱逃行為的方式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都已經被司法機關的強制關押起來了,處於關押狀態當中還要想方設法的逃跑,對這類犯罪嫌疑人絕對不適用於從輕處罰。司法機關既然能夠找到犯罪線索並將當事人繩之以法,就算因為看守不力導致犯罪嫌疑人的逃跑了,但犯罪嫌疑人這種垂死掙扎的做法是自取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