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緩刑之前的拘留時間怎麼算?
判處緩刑之前的拘留時間怎麼算?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刑期的計算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的,之前拘留的期限可以對刑期進行折抵。法條依據:《刑法》第47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45條規定,除本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二,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 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達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雖然在進行羈押的日期是不進行計算至刑期之內的,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來説是羈押的日期可以進行相關的抵押至刑期之內。因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在檢察院通過審查起訴到法院進行審判之間是還需要等待非常長的一段時間的,並且具體時間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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